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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12-15 19:41:09  来源: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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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日起,《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368号)正式实施。

一、背景

门诊特定病种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门诊医疗费用的有效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在普通门诊保障的基础上,对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叠加门诊保障,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分类

一类门特

二类门特

三类门特

病种数量

10

38

8

起付标准

不设起付线

支付比例

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95%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

退休人员1增加5个百分点。

75%

退休人员180%

社区门诊就医点70%(签约参保人275%);

辅助就医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三级医疗机构的35%

按规定转诊的支付比例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75%退休人员180%

支付限额

每个病种不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骨髓纤维化等5个病种不单独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直接计入本人参保期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其余病种根据病种不同、医保险种不同,设置相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病种不同、医保险种不同,设置相应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定点就医3

1.社区门诊就医点作为其门特选定医疗机构

2.可在符合条件医疗机构范围内,再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特选定医疗机构。

1.社区门诊就医点作为其门特选定医疗机构

2.可在符合条件医疗机构范围内,再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门特选定医疗机构。

1.社区门诊就医点、辅助就医点作为其门特选定医疗机构

2.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在符合条件医疗机构范围内再增加1家选定医疗机构。

外购药品

需外购药品的,参保人应按规定凭选定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本市具备相应服务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方可享受外配处方开具医疗机构的同等门特待遇。外购药品管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1.退休人员”是指符合《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规定,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2.签约参保人”是指按规定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且履行健康管理义务的参保人。3.一类门特、二类门特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其中1家门特选定医疗机构可在本省省会联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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