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 (东府〔2023〕1号) 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加快推动增资扩产项目落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出台了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 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 如下:
一、什么是增资扩产项目?
本细则所称“增资扩产项目”,是指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制造业企业因发展需要,在本市范围内通过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新购置的生产设备的工业投资项目。
二、申报条件是什么?
(一)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在东莞市注册登 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形成实际工业产能的制造 业企业或其关联企业。园区、镇街流转奖励由镇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园区管委会)申报。
(二)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已取得 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项目投入必须包含新购置生产设备投资。
(三)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 为准,金额不含税。
(四)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用地性质须为工业用地。
(五)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在申报文件中明确。
三、奖励资助标准是什么?
(一)对项目投资主体或园区、镇街进行事后奖励支持。
1.企业投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新建或扩建工业 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 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镇 财政按5:5比例分担。结合年度奖励资金预算,重点支持四大战 略性支柱产业、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9条重点产业链等企业; 优先奖励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较高,以及列入年度动工计划的项 目。
2.园区、镇街流转奖励:对整体迁移(总部迁移)成功流转 项目的“流出”镇街(园区)或部分迁移(总部不迁移)成功流转 项目的“流入”镇街(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个成功流转 的项目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园区、镇街)。奖励金额按不超过项目 投产后下一个年度财政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含镇级留成)的 30%进行计算,最高奖励100万。
(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 的,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 资助的情形。
四、《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多久?
本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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