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处罚清单》)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从轻处罚清单》)。为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清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免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清单》编制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 号)和《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东府办〔2022〕49号)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局在征集各执法科室意见基础上拟制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
二、起草依据
《免处罚清单》草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从轻处罚清单》草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经多次会议讨论并结合多方意见不断调整和完善后,最终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清单事项内容情况
《免处罚清单》共计25条,在事项内容上,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一是针对处罚依据(条文)中规定了“逾期未改正”的,只针对逾期未改正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做免处罚处理,此情形共计6条;二是针对存在即罚(处罚依据未规定“逾期未改正”的)情形的,共计19条。
《从轻处罚清单》共计2条,其主要涉及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事项,清单第1项内容均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2016)的规定和要求。清单第2项为我局依据执法具体情况提出。以上条款均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二)适用情形情况
对于《免处罚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轻微不罚”,共计5条,对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半款;二是“首违免罚”,共计20条,对应《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后半款。以上适用情形为有条件免罚,即需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和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和及时改正三个条件,才可免予处罚。
对于《从轻处罚清单》,必须符合限期内改正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条件。
在“及时改正”的具体认定上,由于各执法科室具体情况不同,较难形成统一规范认定,在执行此清单过程中,将由各执法科室在合理限度内进行解释及执行。此外,此清单还明确了“配套监管措施”以保障违法行为得到纠正、违法后果得以减轻或补救、执法目的得以实现。
(三)涉及处罚对象
包括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物业服务、房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出租人、租赁当事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出租)单位、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等。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处罚清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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