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背景
2018年,各级政府启动了蓝天保卫战相关工作,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粤府〔2018〕128号)以及《东莞市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东府〔2018〕56号)等文件。2021年,作为“蓝天保卫战”工作的延续,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印发《东莞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东大气办〔2021〕29号),研究制定扩大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区域。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原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禁行区域。详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20〕54号)。
第二部分为新增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禁行区域。《通告》在2020年起实施的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禁行区域的基础上,在各镇街(园区)新增包括中心区在内的不少于30%面积的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全天禁行区。
第三部分为附则。明确了两种情况的豁免制度、有效期及执法缓冲期:
(一)新增禁行区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县道不受禁行限制。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不受禁行限制。
(三)《通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III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及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20〕54号)有效期相同,同为2025年9月30日。
(四)为更好地适应新的禁行要求,自2022年8月1日0时起至2022年9月30日24时,设置两个月的执法缓冲期,缓冲期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对违反新增禁行区域内管制措施的车辆予以批评教育。
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行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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