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在建设工程领域、土地交易、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领域实现与行业监督部门的信用信息对接,初步构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新模式。但由于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面广,暂未形成多层面、全方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启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交易环境、高效开展交易活动有着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东信建办〔2021〕8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其中:
第一至二条,阐明编制《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编制依据、适用主体等。
第三至五条,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原则,阐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管理将由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相关工作。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行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规则,并处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异议。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协助配合监督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更新和应用工作,并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信用信息库并对其进行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至十一条,明确我市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先行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并逐步推广至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阐明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和跨区域信用信息的具体来源。
第十二至十五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信用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分原则等,形成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至十八条,明确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系统中信用评价结果的监督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九至二十三条,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可查询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鼓励项目发起方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使用项目响应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对信用评价结果较优的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提供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明确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及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办法实施时间等。
四、预期效果
健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率先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我市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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