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同意,《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自2022年11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4日。相关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广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粤政数〔2020〕1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我市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结合我市目前暂无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且存在各部门职责不够明晰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一至四条,阐明编制《办法》的主要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基本原则、监管模式等问题。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包含第五至十一条,阐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组织架构及各方的职责定位。
第三章交易范围,包含第十二至十四条,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交易目录动态管理以及目录更新的原则、程序等。
第四章交易管理,包含第十五至二十三条,明确在交易管理过程中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与各方主体的权责界限,明确交易过程中编制招标文件、专家抽取,评审保密、项目终止等原则。
第五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二十八条,阐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位,信息化系统的组成、建设要求,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包含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明确监管形式,方式以及诚信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包含第三十三至四十一条,阐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及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交易中心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包含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阐述术语解释、解释单位、施行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组织架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运营,督促公共资源交易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营管理制度,接受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是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提供规范服务,以满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需要。
三是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各项法律责任,通过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
五、预期效果
促进我市公资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镇街(园区)形成合力,实行综合协调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共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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