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21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制定了《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一、办法背景
农贸市场品质提升行动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省精神文明建设部署的重要举措。农贸市场品质提升行动是一项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补齐东莞城市品质短板、持续增进广大市民福祉的一项重要举措,并纳入了全市“十四五”规划和市政府工作报告。《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印发。《方案》提出通过建设改造和管理提升,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市农贸市场全部转型升级改造,对经验收合格,达到升级改造建设标准的农贸市场财政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部分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并明确要求制定出台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领导小组成员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工作专班”)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东莞市农贸市场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1〕21号)印发后,市工作专班迅速启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充分收集意见建议,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发函征求市级部门、镇街政府、农贸市场行业协会和代表企业的意见,并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了意见。
整个征求意见过程收到了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望牛墩、厚街、茶山、大朗、黄江、谢岗、东坑、东莞市市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等11个单位的22条意见,采纳了市商务局、望牛墩、厚街、黄江、东莞市市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提出的7条修改建议,部分采纳了大朗镇提出的2条修改建议,对市农业农村局、大朗、谢岗、东坑、茶山、东莞市市场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出的13条修改建议不予采纳。对于不予采纳的工作意见,市工作专班逐一和相关部门、镇街进行协商沟通,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同时,针对各镇街重点提出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招投标、补贴资金申请方式和流程以及申请财政补贴的票据等问题,市工作专班组织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等部门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财政资金补贴协调会,会议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和会议明确事项,最终形成了《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内容说明
《办法》共二十条,分七个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四章项目申报及审核流程、第五章资金拨付、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第一到第四条介绍了办法制定的背景,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定义和补贴对象,同时明确私人资金投资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升级改造投资主体依法依规自行选择是否采取招标方式建设。
第二章第五到第九条界定了市镇两级农贸市场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了补贴范围,包括:农贸市场设施设备改造费用、智能化建设费用、建筑装饰装修费用、建筑主体加固费用,以及相关的设计、鉴定、招投标、监理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建设、人工等其他费用。第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明确了可申报补贴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标准、申报单位、投资额时间、总补贴面积、停车场补贴面积的计算和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补贴的标准,核定为超市型农贸市场的,专项资金每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700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核定为规范型农贸市场、规范型农贸+批发市场的,专项资金每平方米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
第四章第十二条说明了申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表、验收证明、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等。第十三条规定了资金的审核流程,对于升级改造的市场,工程完工并经市工作专班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合格后,由各镇街(园区)组织财政财审等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进行结算审核,经审核后由各镇街(园区)进行审批和公示。
第五章第十四条明确了市级补贴资金的拨付流程,升级改造项目经各镇街(园区)审批通过并公示后,由市专班下达项目资助补贴通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市级补贴配套资金拨付至相关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再由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六章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规定了申报单位申请时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第七章第十八至第二十条列明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有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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