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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析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4-16 18:04: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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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总体国家安全观思想,维护公共安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保障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办法》将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完善的法治框架,提高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总体效率。城建档案主要包括城市勘察、城市规划、交通运输、水利防灾、地下管线、住宅、办工、厂房等工程全生命周期链的档案,为城市规划决策、建设管理、城市科学研究、城市抗灾、防灾、城市安全、城市应急管理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撑,为各类工程维修、土地征用、房屋状况核实、不动产权确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凭证和依据,为司法、纪检、审计等部门查案办案提供办案凭证和参考,为挖掘和传承城市的地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进行推动与催化。

  (二)总结和创新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解决我市城建档案管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等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推动了城乡各个方面的快速发展,但多年来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不少困难和薄弱环节,本次立法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明确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分工和责任问题。城乡建设档案涉及规划、住建、交通、水利、通讯、电力、市政、园林等诸多管理部门。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因素的限制,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陷于各业务主管部门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中,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各专业工程档案管理分散,城建档案馆验收、接收档案流程不畅,市城建档案馆无法实现国家关于城乡建设档案应该集中统一保管的要求。

  二是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档案形成过程中的职责问题。工程档案形成时间跨度长,涉及的单位、人员、部门多,文件形成量大,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各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息息相关。

  (三)《办法》)立法主要参考的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于2019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公布实施,因此《办法》第十七条的立法参考发生了重大变化,《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相关表述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不符,于是我馆在2020年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办法》的起草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参考了国家有关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借鉴了广州、深圳、惠州、长沙、南昌等地的有关立法经验,并结合了我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办法》的草案建议稿共分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城建档案的收集范围、城建档案移交报送的相关要求、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三、《办法》的立法亮点

  与其他城市的规定相比,本《办法》结合东莞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亮点如下:

  (一)明确职责,促进有关单位分工合作

  城乡建设项目涉及不同领域和不同学科,建设单位和行政机关从属关系十分复杂,导致了城建档案收集和利用脱节、档案信息繁杂、保管部门各自为政等现象。本次《办法》的起草,不仅将管理职责作为单独一章,又在第二、三章对各城建档案保管单位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如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作出了细化,旨在明确城建档案管理相关单位及其职责,以促进各单位更好地进行分工与合作。

  (二)细化程序,保证城建档案的归集

  一是细化了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类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属地管理以及跨区域工程档案归集原则,对地下管线档案、地下空间工程档案、城乡基础资料、历史档案的范围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城建档案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的同时,设计了建设单位对城建档案验收、移交和标准等事项。三是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告知、验收、移交等各环节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

  (三)科学管理,有效利用

  一是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做好档案的保存保护、数字化和备份工作,并鼓励其他相关单位也共同推动城建档案的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二是对城建档案的利用方式、利用条件和查阅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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