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9年5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促进《条例》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规范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职责,完善政府投资计划管理,以及结合贯彻《条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近年来,东莞市针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统筹、审批权限及抢险救灾等方面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政策法规调整变化,根据《条例》的规范要求,结合东莞实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政府投资科学决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主要内容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六章五十一条,包括总则、项目策划和决策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监管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如下:
一是规定《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明确政府投资范围、管理权限、各部门职责分工等。主要涉及第一条至第七条内容。
二是规定项目谋划和决策审批程序要求,主要从项目前期策划、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的编报和审批、项目库管理、项目报批要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及审批、简化报批程序、工程咨询、招标核准、概算控制、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内容。
三是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等相关要求,主要从编制程序、列入条件、计划内容、预算衔接和计划下达、执行、调整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内容。
四是规定项目建设实施相关要求,主要从实施主体、征地拆迁、施工图和预算编制、施工招标限额、超概调整、工期管理、资金支付、竣工验收、登记移交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内容。
五是规定项目监管和法律责任,主要从部门监管职责、监管手段、信息公开、档案管理、部门责任、项目单位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内容。
六是附则,主要从镇街(园区)参照出台管理制度、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管理、名词解释、施行日期等方面予以明确。主要涉及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内容。
三、新旧政策差异及主要特点
(一)优化审批范围。《办法》第二条,将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不含400 万元)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原执行的是投资规模200 万元(含)以下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电子政务项目、应急抢险项目,市政府另行规定。
(二)明确部门审批职责。《办法》第七条,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交通等类型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项目所属行业分别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房建类及其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三)加强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第八、九条,提出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审批窗口前移,在项目策划阶段提前介入,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研究会商策划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近三年内要续建、新建、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及建设计划。
(四)简化报批程序。《办法》第十六条,提出列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符合一定条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
(五)增强投资计划执行严肃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实行统一调整实施。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办法》明确了项目超估算、超概算的办理要求。明确了项目变更、工期管理、项目建成、登记移交、后评价等方面内容以及项目监管和法律责任等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管理。
四、关键词诠释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二)项目概算:按照《办法》第二十条,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三)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办法》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方式明确: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2.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市政府设立的专业集中管理机构作为项目单位;实施代理建设的,按照代建制有关规定实施,积极推进社会代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
3.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4.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功能区或镇街实施。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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