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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10-26 17:39:0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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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落实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能源利用,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九条规定,“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2.《高污染燃料目录》

  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区管理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其中一类执行。

  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4.《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

  第3点要求,大力压减非发电散煤消费,推进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燃煤自备电厂和燃煤自备锅炉“煤改气”改造,加快推动天然气管网“县县通”、省级园区通、重点企业能及“瓶改管”,江门、韶关等市未通气的建筑陶瓷生产线6月底前全部通气。

  三、制定目标及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环境管理要求,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为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提升提供保障。

  (二)通过修订通告,对政策进行延续,促进自备电厂企业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煤改气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

  《通告》共有九条,包括了禁燃区范围、禁燃区禁用燃料种类、禁燃区管理要求、执法保障以及实施期限。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

  通过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以及对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强化管理,加速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备、压减煤炭使用量,减少碳排放,提升东莞空气质量。

  1.关于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种类选择(第一条、第二条)

  全市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作为禁燃区禁用燃料种类,保持与原通告一致。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2.关于禁燃区新建、扩建项目管理要求(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3.关于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的管理要求(第四条)

  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通告中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4.关于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第五条)

  继续要求沙角电厂群按省、市要求逐步关停煤电机组;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对照市政府最新工作要求逐步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并以附件形式明确具体时限要求;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停用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5.关于禁燃区的执法保障(第六条)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6.关于禁燃区适时调整的权利(第七条)

  明确市人民政府享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对禁燃区分类管理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的权利。

  7.关于通告专业词汇的释义(第八条)

  依据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明确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清洁能源、超低排放改造的释义。

  8.关于实施期限的说明(第九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新旧通告的衔接与差异

  (一)部分沿用

  1.划定禁燃区的范围不变。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种类不变。明确《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作为禁燃区禁用燃料种类。

  3.对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要求不变。明确禁止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对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的管理要求不变。明确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通告中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深化调整,加强管理

  1.调整相关表述

  考虑工作实际,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将原通告中“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的相关表述修改为“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只要达到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2.调整自备电厂管理要求

  明确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对照市政府最新工作要求逐步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并以附件形式明确具体时限要求。

  3.增加相关条款

  考虑到个别单位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停用。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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