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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提出69项改革措施!《东莞市关于贯彻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9-15 16:57:26  来源: 东莞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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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精神,完善消防执法改革体制机制,推进东莞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近日,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关于贯彻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东莞实际情况,从深化执法简政放权、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机制、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加强消防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69项改革措施。

  推进消防执法领域简政放权

  《意见》要求,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落实国家关于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对社会进行公告宣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前置条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符合从业条件的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从业条件和服务标准,鼓励入驻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规范服务活动的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主体责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纳入消防技术服务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依托相关平台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在线教育,提高其执业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东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职责制定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将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纳入抽查范围。

  简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许可方式,全面推行先行承诺就审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按照规定落实事后监管要求,强化失信惩戒。最大限度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将现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逐步实现许可文书“一网通办”。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制发消防行政许可电子证照、法律文书,逐步实现电子证照代替传统纸质材料,支持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使用。

  构建新型消防监管机制

  《意见》提出,推进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与有关监管工作平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

  加强重点领域环节监管,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治理、推行重点领域协同监管、完善历史既有建筑监管、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信息互通联动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作用。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依托信息信用共享平台相关数据,建立以消防信用积分制为基础的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火灾隐患等信息纳入信用体系监管内容,开展消防安全信用评定。完善跨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度,实现消防信用记录互信互认,作为行业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的参考依据。

  同时,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结果转化为火灾防范措施,消防救援机构要将带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问题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结案一年内,要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调查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媒体、培训机构提供;对调查涉及消防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修订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修订。

  优化便民利企服务

  《意见》提出,提升消防政务服务效率,探索推行容缺办理、预约办理、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创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服务的方式,做到公正、严格、文明、便民、高效。

  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政府应将应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当地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范围和评价体系,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公众安全科技普及、科技旅游景点、青少年科技素质教育基地等范畴,鼓励符合条件的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申请认定省、市级科普基地,鼓励各地建设消防安全教育体验中心。

  加强消防执法能力建设

  《意见》提出,要夯实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基础,加强基层消防监管事项建设、建立“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隐患联合处置闭环、完善企业火灾隐患处置工作机制、完善企业巡查事项清单台账、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职责、建立健全消防行政处罚事项委托执法机制、探索建立辅助执法机制、健全综合指挥工作机制等。

  对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利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严禁现职消防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关于贯彻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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