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省对地下水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其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的颁布实施将为我市的地下水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政策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规定》的框架和内容概括
全文共26条,分5个篇章,分总则、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污染、法律责任和附则,具体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该章明确了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的总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地下水开发利用(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该章明确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地下取水许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我市水务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该章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污染地下水资源。各污染行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该章明确了违反地下水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罚则。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该章明确了规定的解释主体和实施期限。
三、《规定》的部分条款与释义
1、《规定》所指的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2、《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等。
3、《规定》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
4、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5、除以下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6、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1)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地下水二百立方米以下;
(2)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3)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4)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6、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故意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检举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权利。
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污染地下水资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9、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责任
1、市、园区、镇(街道)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
(2)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4)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5)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6)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东莞市水务局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东莞市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解释主体和有效期限
1、《规定》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2、《规定》自2019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9日。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