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市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市重大办会同市政务服务办牵头制订了《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办法(试行)(送审稿)》。现将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预审批的定义
预审批是指市重大项目用地在出让或流转阶段,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五个事项的审批,先出具预审批意见、加盖“预审批专用章”,待项目用地手续等法定前置条件完善并补齐相关资料后,再将预审批文件转化为正式审批文件的审批模式。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充分调研、沟通、征求意见,共制定了二十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经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纳入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包括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市重大预备项目)的产业类项目(不包括财政投资项目)。
(二)预审批分为全过程预审批和阶段性预审批(第四条)。全过程预审批是指项目从立项批复之后到施工许可全过程预审批;阶段性预审批是指项目从立项批复之后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预审批。
(三)预审批实行并联审批和容缺受理(第六条)。在施工许可前,市住建、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得将用地许可作为审批前置条件。预审批除了核心材料之外,其他材料均可以容缺,项目单位在获得正式审批文件前提交即可。
(四)申请预审批的基本条件(第九条)。申请开展预审批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已经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3、项目土地征用或流转材料已经市国土局审查通过。
(五)预审批实行自愿原则并需作出承诺(第十条)。预审批实行自愿原则,项目投资主体(简称“申请人”)申请预审批,应填写申请表,向市政务服务办提交核心审批资料,并就风险承担、费用缴交、资料补齐等事项作出承诺。
(六)实行预公示和预听证(第十四条)。需要公示和听证的,可视具体情况依法进行预公示和预听证。公示和听证内容无重大变化的,审批部门可直接将预审批文件转换成正式审批文件,不用再举行公示和听证。
(七)预审批文件转换(第十三条)。申请人取得项目合法用地审批文件且项目满足法定前置条件后,可向市政务服务办申请启动预审批文件转换工作。市政务服务办应协调审批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预审批文件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申请人在领取正式审批文件前,应当缴清相关税费,补齐非核心材料。
(八)预审批工作服务保障(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预审批工作实行专人代办,市政务服务办应建立代办员制度,并实行“马上就办”。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办法(试行)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