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印发的《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于2018年11月份到期,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重大办对《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5〕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修订《管理办法》已列为2018年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管理办法》作为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用地政策、服务保障和考核工作等体制改革、政策环境和实际工作的变化,有些规定与实际不符或不够完善,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优化和充实。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有总则、组织领导、计划管理、资源配置、服务保障、考核评价和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二条。
二、修订的过程
(一)调研阶段(2-3月份)。我办自今年2月份起,启动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认真学习国家、省在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最新政策文件,收集省内外各地关于重大项目管理的制度文件。2月份,我办前往各有关市直单位和镇街(园区)调研,了解各部门对重大项目服务保障工作情况,听取修订的意见和建议。2 -3月,赴广州、深圳、佛山等省内城市,上海浦东、嘉兴、金华、长沙等省外城市调研,学习借鉴各地在重大项目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
(二)初稿阶段(4-5月份)。在充分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4月底形成了《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初稿)》,我办内部进行了多次研究讨论。5 月 8 日,我办召集市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金融局、教育局等部门召开工作座谈会, 研究讨论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宜,重点讨论与各部门相关的项目资源要素配置优惠政策等。
(三)第一轮征求意见阶段(5月份)。我办在初稿基础上,形成了《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5月11日-18日进行了第一轮征求意见,主要征求了市各有关部门意见。5月25日,召集市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经信局、交通局、金融局、教育局、市委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召开修订工作协调会,研究讨论各部门在第一轮征求意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第二轮征求意见阶段(6-7月份)。在第一轮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5日将修订的重点向白涛常务副市长作了书面汇报,白涛常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我办于6月11日-14日进行了第二轮征求意见,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和所有镇街(园区)意见。6月14日-28日,在市发改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7月16日,召集市国土局、财政局召开修订工作协调会,专题研究讨论涉及重大项目征地报批、缴费、实施及供地等问题。
(五)局内部审查阶段(7-8月份)。在第二轮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并于7月中旬经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平竞争制度内部审查和合法性审查,8月上旬提交市发改局党组会集体讨论。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突出了产业发展和效益导向,优化计划管理,加强了用地管理,提高了资源保障、服务保障和考核力度,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实行重大项目标准和分类管理(第二条)。对原投资规模标准(即社会投资项目不低于5亿元,增资扩产类不低于2亿元,财政投资项目不低于1亿元)进行调整。修订后将市重大项目分为社会民生事业类、产业发展类、城市基础设施类、城市更新类等四类,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投资准入门槛。总的原则,财政投资项目一般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一般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一般应达到1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我市五大重点领域十大新兴产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标准跟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奖励用地指标的标准一致,原则上不低于380万元/亩。
(二)优化重大项目计划管理(第六条至第八条)。建立市重大项目预选库,市重大预备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大项目库预选中产生,市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从市重大预备项目中产生。
(三)建立产业类重大项目准入评估(第九条)。突出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在准入前,引入项目评估机制,由市招商主管部门从项目产业类型、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新水平、资源利用等七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为项目准入和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产业类重大项目后评价机制(第四十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产业项目投产后,按“谁招商谁评价、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镇街(园区)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对照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规模、产出效益、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等,全面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经报市招商主管部门审核后,评价结果作为落实相关招商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严重失信的项目投资企业,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实施惩戒措施。
(五)改进了重大项目动态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以往年度市重大项目投资确定后,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修订后允许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调整一次,必要时适时调整。
(六)优化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根据省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省取消了普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通过“三旧”改造和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等方式获得。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主要从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未能由省市解决用地指标的项目等三个方面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总体原则是:最大程度争取省级指标,市级指标按产业项目综合评估得分高低依次保障,鼓励镇街(园区)通过盘活存量用地、“三旧改造”等方式解决用地问题。建议省奖励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市重大项目。
(七)明确了重大项目征地、供地环节的工作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取消重大项目先行动工做法后,为了加快用地审批环节的工作,我办会同市国土局、财政局专题研究制订了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对征地报批、缴费、实施及供地等环节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降低了市场恶意竞拍的风险,提高了投资者拍得意向用地的成功率,增强投资信心,第十九条提出涉及公开出让的宗地,在委托交易时可设置“竞买人所运营项目须为‘列入东莞市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的交易条件。
(八)实施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在土地出让阶段同步实施预审批,各审批部门预先办理施工前的有关审批事项并加盖预审批专用章。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政务服务办协调各审批部门转盖正式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九)加大了资源保障力度。除了加大土地资源保障外,还在环保排放指标(第二十条)、项目融资(第二十二条)、公办学位(第二十三条)等方面的提供资源保障。
(十)提高项目服务保障效率。建立重大项目科长负责制(第二十五条)、代办制(第二十八条)等审批服务制度,实行“马上就办”(第二十五条)。保障规划空间(第二十七条),压缩控规调整审批时限,鼓励工业项目提高容积率。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作督导巡查(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进度预警(第三十二条),完善问题动态管理机制(第三十三条)。
(十一)完善考核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将重大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全市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事项。(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完善了退出机制,提高了退出管理要求(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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