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告》的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08-13 10:59:43  来源: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一、什么是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

  答: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通俗的讲就是对在用汽车排气定期检测、车辆维护修理,实现车辆达标排放的一种管理措施。我们一般称汽车排气定期检测站为“I站”,车辆维护修理站为“M站”。如车辆年审检测时排放不合格,车主可选择到任一联网的M站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需到原年审I站进行复检。原I站查询到相关维修记录后,方可安排车辆进行复检。

  二、为什么我市要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

  答: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制度建设。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形成汽车排放“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是我市在用汽车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长效机制,必将促进我市汽车排放状况改善,减少超标排放汽车数量和排放总量,从源头上削减我市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

  三、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交通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转发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告》的工作要求。

  四、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适用于哪些车辆?

  答: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适用于所有已取得号牌的汽油车、柴油车及燃气车等并在我市进行定期排放检测的机动车。

  五、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实施的时间,实施后排放不合格车辆应怎么做?不合格车辆治理业务流程?

  答:我市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时间为2021年9月1日。

  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车主应向排放检验机构(I站)主动索取《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在交通运输部门公告公示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名录中自主选择进行维修。经M站维修并将维护修理信息上传至I/M平台后,车主到原排放检验机构(I站)进行复检。为保障车辆安全和我市环境质量,车主应坚决抵制弄虚作假行为,对服务态度和检验、维修质量较差的企业进行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排放不合格车辆治理业务流程图:6W[Q4{RQG)$BD(K9DZ_(Q_A.png


  


  六、我市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有哪些?

  答:排放检验机构(I站),可登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http://dgepb.dg.gov.cn/)进行查询。

  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可登录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http://jtj.dg.gov.cn/)进行查询。

  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答:当排放不合格车辆车主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八、排放不合格汽车不维修或未修复的,能复检吗?上路行驶会受到处罚吗?

  答:车辆年审检测时排放检验不合格,车主可任意选择到任一联网的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原则上应到原年审I站进行复检。原I站在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维修记录后,方可安排复检。若系统出现临时性故障,可将M站出具的纸质维修结算清单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由I站联系检测系统后台解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及汽车未经检验合格或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排放不合格汽车经多次维修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合格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十、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有关问题的疑问,如何向相关部门反馈、咨询?

  答:在实施过程中,市民如对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有关问题的疑问,可直接拨打以下电话进行反馈、咨询。

  市生态环境局:0769-23391095、0769-23391097。

      市交通运输局:0769- 22002261、0769-22002267。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告



附件:

相关稿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