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原《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东府〔2013〕135 号)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根据 2016 年 1 月 5 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7 年 1 月 25 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国 卫指导发〔2017〕5 号)、2017 年 12 月 28 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 《广东省“十三五”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 2018 年 2 月 22 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口发展规划(2017-2030年)》等文件,均明确提出:“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此,我市高度重视,通过深入群众,听取多方意见,着力从解决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出发,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政策复函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扶助政策体系。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五)《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六)《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八)原《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奖励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具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以下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1、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2、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是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户籍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3、双方均属原农村户籍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4、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5、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6、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7、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离异、丧偶后无生育、 收养子女的。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超过 18 周岁(含 18 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不属奖励范围
《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第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1、2016 年 1 月 1 日后初婚或有生育(含收养)子女的;
2、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3、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转为非农村居 民后自行将户籍迁移的;
4、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或原农村居民生育一男孩后,又依法收养或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 而收养子女(含寄养小孩或以助养名义收养小孩)的;
5、具有本市户籍,但已获得其他国家国籍或港澳台籍的;
6、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7、已兑现一次性计生养老奖励后将户籍迁入东莞的。 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 330 元,超出 330 元的按原有标准发放。
(四)发放方式、资金筹集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经费由市、园区、镇(街)、村(居)委会按 2:4:4 比例分担。计划生育养老金市级负担部分在每年初拨付至园区、镇(街),由园区、镇(街)指定部门负责发放至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申请,填写《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 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可只提供离婚 协议书)、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2、子女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3、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4、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5、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健康局出具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
6、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局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除镇街(园区)以上卫生健康局出具的证明须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六)审核确认
1、村(社区)在接到申请人的《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领取申请表》上加具村(社区)意见,并定期汇总报送至镇街(园区)卫生健康局。
2、镇街(园区)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村(社区)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3、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社区)向群众公示 5 日。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应向镇街(园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报请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镇街(园区)卫生健康局应将审核结果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5、园区、镇(街)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进行资格核对。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发放。
(七)终止发放
《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
1、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2、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死亡的;
3、因婚育状态或户籍变动(含出境定居及已获得其他国家国 籍或港澳台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
4、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园区、镇(街)应当立即终止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发放,查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其多领取的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计发时间
1、《奖励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奖励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奖励 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
2、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下一个月开始计发。
(九)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施行前,计划生育养老奖励有关政策按照原《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东府〔2013〕135 号)的规定执行。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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