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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7-04 01:25:00  来源: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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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的通知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1999年市政府出台的《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市府令第15号)实施使用已近十八年,随着近年我市广播影视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内出现了许多新业态、新问题,原规定内容已出现许多不适用、不便操作的情况,亟需进行进一步修改。为此,这次修订是在结合我市广播影视管理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对原规定的一次全面梳理和调整。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五、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3、《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三十二条

5《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第七、八、十九、二十、二十四条;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五条;

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五、八条;

9《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七条。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1、市编办《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机编〔201493号);

2、市委办《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委办发〔201012号);

3、市委办《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9号);

4、市编办《关于印发〈东莞市全面推开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实施意见〉和〈关于全面推开简政前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机编[2017]2号)。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影字[2014]407号);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东莞市广播电视管理规定》修订工作于2015年纳入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计划,在修订过程中,我单位组织科室人员通过开展调研、座谈等方式,结合国家、省有关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对《规定》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在原来内容框架的基础上增加了电影放映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于201610月形成了《规定(修订送审稿)》,11月广泛征求了市有关单位和广电系统各单位意见,根据各部门、单位反馈意见对《规定(修订送审稿)》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172月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众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四、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市编办《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东机编〔201493号)有关我局广播电影电视科的工作职能,新增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安全生产电影互联网新媒体传播视听节目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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