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出台《东莞市境内外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流转落地和利益共享实施办法》(简称“《实施方案》”)出炉,通过共担共享方案,以加强境内外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流转落地和利益共享工作的统筹力度,明确了关于用地成本、招商成果、经济指标、财税分成的方案。
适用A股以及香港主板的上市企业
在莞注册的符合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导向的境内外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如注册地所在镇街(园区)未能满足募投项目落地有关需求的,可通过纳入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流转落地和利益共享机制,引导募投项目在市内其他镇街(园区)流转落地。
当然,募投项目企业应为在莞独立注册的法人企业,原则上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等应达到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标准。
实施办法对适用的上市企业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A股市场以及香港主板上市的企业,且其上市主体注册地在东莞。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按照《东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有关要求,注册地在东莞,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筛选,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外市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在符合来莞独立注册为法人企业、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等达到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标准的前提下,可参照适用该实施办法。
避免镇街“拼政策”“比优惠”
在工作机制的部分,实施方案提及平衡协调机制。募投项目涉及多个意向“流入”镇街(园区)的,由东莞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统筹做好引导推介工作,避免镇街(园区)“拼政策”“比优惠”导致的过度竞争。
募投项目在市内流转后导致项目整体搬迁的,原项目用地除经市政府批准外不得申请办理规划用途调整,确需对原项目用地规划用途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应由市政府、属地镇街(园区)收储整备或统租盘活。募投项目确实难以在市内整体落地的,应全力争取将研发总部、销售总部留在东莞。
东莞鼓励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提供用地保障直至、产业并购支持等。在产权分割方面。支持募投项目引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入驻,对符合条件的“工改M1”或“工改新型产业用地(M0)”的募投项目,工业生产用房可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现售,M0项目可预售),并依据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核准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销售许可文件,按照东莞市工业生产用房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
涉及五大指标的共担共享
镇街(园区)最关心的利益共享方面,由“流出”镇街(园区)和“流入”镇街(园区)自行协商,包括用地成本、能耗指标、招商成果、经济指标、财税分成。
用地成本。对于募投项目市内流转所涉及的征地报批、补偿安置、规模指标购买、镇村工业园改造等用地成本,原则上由“流入”镇街(园区)全额负担。
能耗指标。在统计核算时,募投项目市内流转后所产生的能耗指标实行属地统计,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核算。在内部考核时,募投项目市内流转后能耗指标的分担方式,由“流出”镇街(园区)和“流入”镇街(园区)进行协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招商成果。对于募投项目市内流转后所涉及的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等指标的共享方式,由“流出”镇街(园区)和“流入”镇街(园区)进行协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经济指标。在统计核算时,募投项目市内流转后所涉及的各项经济指标实行属地统计,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核算。在内部考核时,募投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项目建成后的GDP、总产值、增加值、进出口等经济指标的共享方式,由“流出”镇街(园区)和“流入”镇街(园区)进行协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财税分成。募投项目在“流入”镇街(园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其税收由“流入”镇街(园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按属地原则缴税入库。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入”镇街(园区)分成部分的共享方式,由“流出”镇街(园区)和“流入”镇街(园区)进行协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未来东莞会结合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流转落地和利益共享的工作实践,由东莞市招商引资创新办公室牵头会同各镇街(园区)、市有关部门逐步完善项目收集、项目交办、成本共担、利益共享等机制,延伸探索市优质产业项目流转落地和利益共享的经验做法,为进一步提高东莞产业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提供支撑。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境内外上市和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流转落地和利益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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