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东莞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8-03 11:28:01  来源: 本网
【字体:

点击查看:关于印发《东莞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财政局和民政局于2017年8月联合下发了《东莞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旧方案》),有效期至2020年8月。《旧方案》即将到期,为持续落实好我市的助学政策,保障我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在校学生助学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新形势的变化,以及在《旧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拟将《旧方案》重新修订为《东莞市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在校学生助学补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新方案》)。

二、《新方案》的几点解读

(一)《旧方案》中低保边缘家庭和《新方案》中低收入家庭的关系

2018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东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认定方案》),将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保留低保边缘家庭的称谓,故《旧方案》中的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即为《新方案》中的低收入家庭在校学生,《新方案》中的补助群体与《旧方案》中的补助群体保持不变。

(二)关于补助对象的说明

方案中的补助对象为:一是我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在校小学生、初中生、普通高中生、中职生、技工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大专或以上学历);二是我市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在校普通高中生、中职生、技工生,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大专或以上学历)。

说明:

1.在校学生是指有正式学籍并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学校借读(无正式学籍)、保留学籍但当年休学而没在学校就读、初中或高中已毕业但在学校复读,以上情况均不属于在校学生,不享受助学补助政策;

2.大学生包括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

3.自学考试、业余或者函授、夜大等学习形式的学生均不属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

4.高中大专连读、专本连读的学生按当年实际所读学段为准。

(三)关于对原实施方案调整的说明

1.调整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学杂费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社厅 民政厅 扶贫办 残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我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粤教助〔2016〕5号)的有关助学要求,对本省残疾、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建档立卡等四类普通高中学生给予免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为保证我市普通高中学杂费补助标准不低于省免学杂费标准,结合我市助学政策的实施,拟将我市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在校生学杂费补助由每人每年2400元增加100元,调整至每人每年2500元。除此以外,其余学段的各项补助标准维持原补助标准不变。

2.修订助学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是助学申报。《旧方案》要求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在校学生(或家长)自行前往户籍所在镇(街)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助学申请,需填写助学申请表,并带上学生证件照、户口本、低保证、在校证明或学生证等众多相关证明材料。为便于学生(家长)办理业务,在《新方案》中,将在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为在户籍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助学登记,学生(家长)能在家门口轻松办理助学补助业务,而且村(居)委会熟悉本村(居)委会的贫困家庭情况,便于沟通,同时避免遗漏。

除办理地点调整外,《新方案》还将原来的申请手续改为登记手续。《旧方案》中的申请手续除要填写复杂的助学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许多证明材料,而《新方案》中的登记手续不需要填写助学申请表,只需做个简单的登记即可。同时,在提供证明材料方面,除就读大学、技工学校和外地就读中小学的学生仍需提供在校证明外,在本市就读普通中小学和中职学校的学生不需要提供在校证明(其学生身份统一由我市镇两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学籍或向学生所在学校咨询进行核实)。而其他资料,如证件照、低保证(或低收入证)等一律不需要提交(其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身份统一由镇级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只需要在登记时出示学生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低保证(或低收入证)。登记完毕后只需提交学生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和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手续办理实现由烦到简,更为便民。

二是审核流程。《旧方案》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由于身份认定的时间不同而导致审核流程不同,低保学生是在民政部门认定其低保身份后再进行助学申请的,因此,可凭其提供的低保证便可马上确认其是否符合低保身份的条件;而低保边缘学生却是在助学申请后,才由镇民政部门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家庭进行低保边缘认定,审核所需时间长,过程较复杂。目前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均已事先认定(低保家庭有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有低收入证),因此在《新方案》中,将低保学生和低收入学生办理登记手续后的审核过程合二为一,不再根据《旧方案》按不同流程分别进行审核,审核流程更简单快捷。

3.调整相关部门职责。《旧方案》中无体现村(居)委会的职责,而《新方案》中需村(居)委会负责具体业务,因此新增村(居)委会的政策宣传、办理登记、公示、问卷调查等职能。




附件:

相关稿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