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以及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往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鼓励其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为我市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市日前出台《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称,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外国友好人士以及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过去未获“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经过申报、提名、正式审批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我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促进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作发展,与台湾地区交流合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本人或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投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或在推进自主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促进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金融事业发展贡献突出的;
(六)为本市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本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名“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作为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劳动纠纷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近3年内有行政处罚记录的;
(七)其他不予提名的情形。
那么,东莞市荣誉市民有哪些待遇呢?《办法》列出下列具体内容:
(一)应邀参加以东莞市人民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承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赛事、会议、庆典等重大活动的,享受贵宾礼遇;
(二)可在市、镇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优先就诊;
(三)其子女可按意愿优先安排入读荣誉市民工作单位或自有房产所在地的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幼儿园;
(四)如确需约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由市外事局负责安排;如确对我市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投诉或建议意见,由市外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道贺;
(六)进出东莞有关客运口岸时,凭东莞市荣誉市民证,由口岸运营单位协调相关单位给予通关便利;
(七)在我市各级行政办事窗口可享受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办理相关业务;
(八)可在银行网点享受窗口优先服务;
(九)免费游览东莞市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景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或同意的其他待遇。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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