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园里,开着高音喇叭,跳广场舞、唱歌等,将可能面临罚款!
12月18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对在公园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针对近年来我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从公园的定义、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等各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园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的公园应当实行门票免费。鼓励非政府投资的公园向社会免费开放。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和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等。公园举办临时展览等活动,需要收取门票或者调整门票价格的,按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在便民服务方面,《办法》提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在公园主要出入口设置公交站台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方便游客的遮阳避雨设施,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活动广场、建(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建设智能化游客服务系统,设置相应的服务点向游客提供爱心药箱、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应急工具箱、休憩饮水、轮椅、婴儿手推车租借等便民服务。
公厕应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
《办法》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防暴恐、防风、防雷、防火、防涝、防震等工作,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大型活动期间,游人数量超过公园容量设计规定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公园管理机构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疏散避险等措施。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开放防灾避险场所。在公园内避险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灾难消除后在公园避险的人员应当及时撤出,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原貌。
《办法》提出,公园内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和新型的节能节水技术,合理规划男女厕位比例、第三卫生间数量,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设置符合标准的母婴室,保障残疾人、母婴、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公园内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管理公共厕所,合理设置用纸设施,确保各项设施设备完好、卫生达标。在节假日入园人流量较大或举办重大活动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
公园设置环境噪声限值
《办法》明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息区、运动健身区、娱乐活动区、主题游赏区等区域。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设置告示牌,公示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分区情况及环境噪声限值以及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对环境噪声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声屏障,并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公园管理机构为履行管理义务而使用的除外。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园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提出,公园管理机构在公园发现流浪、乞讨及走失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属地民政、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收到公园管理机构的救助线索后,应当按照救助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救助。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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