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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11-19 18:34:25
来源: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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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规定,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我市于2017年印发实施《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东府〔2017〕79号),该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有效期满。为确保我市医疗救助工作有效衔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5日出台了《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0月2日正式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各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管理机制,推动医疗救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促进办理流程更加合理规范,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救助尽救助,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具体修订内容可参见下表。除以下调整外,待遇条件及标准等内容未做修订,待省新的医疗救助办法出台后再进行相应修订。
序号 | 章节 | 旧《办法》 | 新《办法》(修订内容) |
1 | 总则 | 保留 | 按照原办法规定,不作调整。 |
2 | 部门职责 | 1.市民政局是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审计部门为配合部门。 2.市民政局可致函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局、国土局、住建局、工商局、地税局、金融局、房管局、银保监会东莞监管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残联、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询医疗救助申请人相关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民政局回复有关资料和信息。 | 1. 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将本市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局,并对应调整各配合单位的部门职责。 2.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及具体工作安排,对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修订。 |
3 | 医疗救助对象 | 1.医疗救助对象分为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 2.其中,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极重度、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 1.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照原办法规定,不作调整。 2.按照国家和省文件精神,调整为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
4 | 救助标准 | 1.医疗救助包括参保缴费的资助和医疗费用的救助。 2.其中,对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的人员范围为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 1.救助标准基本按照原办法规定,不作调整。 2.根据《关于完善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制度的通知》(东残联〔2020〕13号),增加“低收入救助对象中持有我市残疾证的人员适用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 |
5 | 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 | 保留 | 按照原办法规定,不作调整。 |
6 | 申请和审批 | 1.受理申请和审批的部门为民政部门,办理零星报销的部门为社保部门。 2.符合条件的重点救助对象实现 “一站式”结算。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救助对象先由个人支付核准医疗费用,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3.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 1. 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调整了受理申请和审批的部门为医保部门,办理零星报销的部门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2.新增低收入救助对象实现“一站式”结算。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8〕5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424号)等文件精神,实现重点救助对象及低收入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通过调整进一步落实上述文件要求。 3.调整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时限为1年。并根据现行业务流程,完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资料,并增加一款内容:“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内部核查、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书面告知承诺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申请人免于提供”,适当调整申请和审批流程的时限要求。 |
7 | 资金管理和发放 | 1.医疗救助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四档比例分担。 2.不纳入医疗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一)不符合我市社保相关规定,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二)超出我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三)申请人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四)申请人本人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五)依法应由其他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六)已经按照《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东府〔2015〕10号)的规定获得临时救助的;(七)其他不应纳入医疗救助的情形。 3.由民政部门审批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总额统计报市民政部门。 | 1.救助资金管理按原办法规定,不作调整。 2.调整不纳入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删除办法第(五)(六)条,增加了“(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七)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八)在境外就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以上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资金发放按原办法规定执行,只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调整为医保部门审批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总额统计报市医保部门。 |
8 | 法律责任 | 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 1.新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医疗救助金”。 2.按照机构改革和职能划转,调整为“医保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医疗救助金”。 |
9 | 附则 | 申请人成功申请医疗救助后,不能就同一原因重复申请本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制度中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 1.删除本条,避免与我市临时救助政策冲突。 2.新增本办法所称的年度、一年、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所在镇(街道、园区)、医疗费用发生的时间、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的解释。 |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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