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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12-01 09:37:52  来源: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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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出台目的

  《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20〕54号)旨在通过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统筹管理、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应用、强化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有序、规范、安全汇聚和共享应用。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务数据大脑是本地化管理的平台载体

  市政务数据大脑是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市分节点,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申请、审核、反馈、共享、应用等流程实现信息化管理。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共享交换。

  (二)建立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及动态管理机制

  在衔接国家和省目录编制基础上,建立具有我市特色的一体化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分为市级、部门级和科室级,经资源目录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可逐级提升或降低目录共享等级,实现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三)统一全市一盘棋的归集标准和运行机制

  市级政务部门与镇街(园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备库或数据管理平台等方式将本级数据汇聚到市政务数据大脑。

  (四)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数据共享更新要求

  为兼容现实状况,对线上线下业务数据共享提出不同要求,在线业务系统数据实时更新,线下业务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共享,有效提升数据权威性和鲜活性。

  (五)以数据提供和使用协议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政务部门与市政务数据大脑主管部门签订《政务数据资源提供和使用协议》,政务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保证政务部门提供到市政务数据大脑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六)落实数据负面清单制度规范促进数据共享

  对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提请纳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数据,至少应提供接口服务,满足数据结果核验需求。

  (七)明确基础库、主题库建设与数据共享要求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政务部门,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归集、整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形成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其中,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项,除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外,相关部门必须无条件提供,并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八)建立有条件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审核机制

  无条件共享数据无需审批可直接订阅获取,但政务部门在申请有条件共享数据时,需得到数源部门审核同意,由数源部门向申请共享的政务部门提供该数据,数源部门对数据使用去向可掌握、可控制。

  (九)强化落实财政投资建设信息系统的数据汇聚

  市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所产生数据属于政府数字资产,原则上须全量、实时汇集和登记至市政务数据大脑。市财政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信息系统,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原则上须全量、实时汇聚和登记管理,否则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控。

  (十)推动购买服务数据一次采购多处共享应用

  政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共享至市政务数据大脑,以便有同样需求的部门共享复用,大幅提高财政资金投入效益。

  (十一)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同样适用公共服务行业

  我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依法采集、使用、管理政务数据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促进数据共享管理工作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强化对政务数据资源的编目、共享、应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组织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考核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政务数据资源质量、共享交换程度、应用支撑能力等方面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明确约定联合财政部门对考核不达标的部门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十三)从技术和制度层面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制度上建立数据安全溯源机制和安全审计管理制度等,强化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技术上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数据分类、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各类共享数据通过相关安全防护机制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达到安全可控共享。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明确由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依照法律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设定个人敏感信息使用权限;在展示界面对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在使用界面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提示和约定;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各政务部门在个人信息数据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权限控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防止个人敏感信息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如何确认哪些数据需要进行共享?

  根据《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数据共享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原则。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并提请纳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经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否则应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列入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管理的数据资源,不宜挂接数据的应提供API接口查询或核验服务,满足部门依职能按权限核验数据结果的共享需求。

  (二)政务部门与市政务数据大脑的数据共享流程是怎样的?

  编目阶段,通过《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金融机构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平台登录阶段,政务部门进行身份认证后,与市政务数据大脑主管部门签订《政务数据资源提供和使用协议》,保证其提供到市政务数据大脑信息真实、准确;同时签订《用户须知》,保证在市数据大脑平台上的操作可留痕、可溯源。数据申请阶段,无条件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可直接订阅获取;有条件共享数据申请通过市政务数据大脑提出,得到数源部门的审核同意后,由数源部门向提出申请共享的部门提供该数据。

  (三)使用国垂、省垂系统,数据不在本地,这类情况有什么具体的共享要求?

  使用国垂、省垂系统,但数据在本地,应通过库表(结构化数据)、附件(非结构化数据)、接口(实时数据)等方式共享数据到市政务数据大脑。数据不在本地,应由主管单位主动积极沟通上级对口部门,采取系统对接的方式取代人工上传;或推动数据接入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通过接口的方式完成省大数据中心与市数据大脑的数据交互,把数据回落到东莞本地。

  (四)部门建设数据备库需要做哪些工作?

  因为数据备库是属于部门自身的数字资产,需以部门的名义申请云资源。

  (五)适用本办法的公共事业单位应该如何进行数据资源编目?

  公共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数据资源编目工作,在对应主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下进行编目和数据挂接,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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