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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8-04 17:04: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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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不予处罚的情形做了原则性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不予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二是统一行政执法尺度的需要。通过梳理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落实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需要。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市场主体,除责令改正外,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使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营商环境的需要。通过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回应市场主体关切,推动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活市场活力,也有利于减轻疫情对经营者的不利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广东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通知》采用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形式,规定对76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涉及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广告、商标、食品、特种设备、计量、药疗器械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

  四、适用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本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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