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声报道,目前,中国正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消息传来,众多网友表示,舆论千呼万唤的劳教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一步,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
这的确可以算是一个可喜的开始。近期的“唐慧事件”,使改革劳教制度再度成为舆论普遍抨击的对象,而有关部门此刻释放的改革信号,无疑是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毫无疑问,这种回应,是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正确方向的。知名法学教授贺卫方表示,其实,从法学角度来看,经过多年的讨论和研究,的条件早已成熟,缺的只是决心和行动而已。如今的改革试点,无疑可让公众看到希望。
确实,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劳教制度之弊,一直饱受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批评。有关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也从未停止。2007年,就曾有69名学者提请全国人大对劳教制度启动违宪审查,一度将劳教制度存废之议推向高峰。然而,与之相悖的是,近年来劳教制度反被不断频繁实践,却未见废除,甚至改革劳教制度的立法也未见跟进。
圣山网网友“萧翰13”认为,多年来,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及其改革路径,人们已经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近年来,对于“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动教养,将劳动教养改造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界已基本达成了共识。但遗憾的是,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违法行为矫治法》历经7年讨论,迄今尚未成型。
这确实是一个严峻的事实。劳教制度之所以面临广泛而深刻的质疑,首先就是其存在严重的合法性问题。一直以来,其法律依据仅为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在《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后,其合法性基础已经完全受到后续新法的动摇。因此,正如网友所言,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从而将劳动教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法治在线网友“李方平律师”则认为,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绝不仅仅只是名称的改变,后者不仅适用对象大大缩小,而且,适用期限也应缩短为最长不超过一年半;同时,执行方式上也要实行开放或者半开放。更重要的是,在适用程序上,必须进行司法化、诉讼化改造,由法院依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并保障被矫治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增加相应救济程序等。而这样的转变,就是一个依法治国的逐渐进步。
的确,劳教制度的改革是个系统工程,关键在于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纳入法治的轨道,又破除劳教“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广州日报评论《劳教试点:要“变身”不要“变装”》指出,若仅仅将“劳教”换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这一新鲜的名词,而在程序设计上仍沿袭以往,则将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旧酒,注定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评论员 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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