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关于《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07-26 09:16:00  来源: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点击查看通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前,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出台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省近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市发改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细则》共41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价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二是有利改善城市环境;三是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范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包括依法施划的道路的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设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除此之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公共(公益)停车设施收费原则。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对服务对象开放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应当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

(四)推行差别收费的规定。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五)计费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不同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不同计费方式及不同时段等计费,具体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3、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白天时段为8:00(含)至18:00(),夜间时段为18:00至次日8:00。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但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六)减免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如下减免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属于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其他停车设施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具体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2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3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4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三、《细则》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一)严格实行明码标价。要求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明确应当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需求者与他人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四、《细则》对比原管理规定有什么主要调整?

对比原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在如下方面有所调整:

(一)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明确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纳入管理的限定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推行差别化收费。要求积极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利用价格杠杠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三)进一步明确计费方法。除计时收费外,要求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可根据车位供求关系或停放时段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确制定、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程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方面要求。

(五)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强调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市场行为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可结合实际通过制定或指导交易双方制定行为规则、发布价格行为规范或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怎样?

我局从2017712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有4名群众通过邮件反馈意见,我局已提出采纳的意见。(见附件)。

 

附件: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单位、群众

反馈意见情况

主办部门采纳情况

市府办处理意见

1

燕国春秋(网名)

建议城区,东城区、南城区路边停车路段实行米表收费,杜绝路边停放僵尸车,影响公共设施正常流通,经济要活,社会要活,车位都要活。政府要理顺此项工作,收费制度是小事,因车位导致停车难,取车难,政府再不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冲突会阶梯式增长,尽快出台此政策,多劳多得,多停多给,缔造公平社会!

不采纳。咪表收费属经营管理方式问题,可由经营者根据需要选择。在收费实施细则中不宜规定统一的收费技术和方式。

 

 

 

同意

2

茶烧包(网名)

目前东莞燃油汽车保有量大,污染严重,几年来国家推行新能源汽车政策,近期坚定以电动车为唯一可行发展路线下,东莞的电动汽车销量实在少,(尽管东莞也实行贴补政策,但仍然成果微弱),在并未实行限牌限购的情况下,建议东莞市对新能源车停放实行公共公益停车区部分时间免费停放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插电混合动力汽车给予首一小时免费停放,给予纯电动汽车两小时免费停放等多种方便用车手段进行推广电动出行的环保城市形象。

部分采纳。采纳对新能源车给予优惠的建议,细则中已明确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对于建议的具体优惠时间,不宜在细则中明确,可在细则出台后制定具体标准时明确。

 

 

 

 

同意

3

安(网名)

各社区村道公共停车位能否由市政府聘任专业车位管理公司进行收费管理,类似于银丰路、鸿福路等占道收费,根据不同时间段不同地段实行差异化收费管理以解决村内车辆乱停乱放及车位被私自占用的现象。

不采纳。列入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经营者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费的,须得到有管辖权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的同意。但社区村公共区域(道路)未纳入政府价格管制范围;具体经营主体及收费标准,应由社区(村)自行按规定确定。

 

 

 

同意(涉及原“围院式”社区村道路纳入政府价格管制范围)

4

Jesse

对于居民区(小区)的停放收费问题,实施细则中应该与公共区域进行明显区分对待,建议如下:

1、对于进入居民住宅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 分钟的,应该继续免费,临时回家取个东西,上下楼15分钟时间都不太够。

2、对于小区(有物业公司)内的公共路面停车(包括临时临时停车位),其价格在执行指导价的情况下,应该优选满足本小区住户,如果要提高应该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部分采纳。目前,住宅小区、“围院式”管理区域停车设施收费未纳入政府价格管制范围,具体收费方式及标准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等约定执行。如纳入管理后,可结合住宅小区情况,延长免费时间,细则中已明确可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同意

 



附件:

相关稿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