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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引入暂行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9-09-27 17:26:28  来源: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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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建立多元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投入机制的需要

  作为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我市的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分布较广,保护压力很大。为加强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有必要拓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的来源,建立多元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投入机制,引导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结合东莞市的实际,制定《办法》使进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社会资金来源和使用规范化,有利于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共建共享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平台。

  (二)规范社会资金进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

  本《办法》的制定,为社会资金进入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办法将规范和加强社会资金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管理。

  (三)完善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提出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本办法的制定,将有效鼓励并规范社会团体、企业、个人通过捐赠、募捐等形式等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同时可以与东莞市目前正在同步草拟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历史建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协调,逐步形成一个保护东莞历史文化名城的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二、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无锡、宁波、中山、惠州等城市相关经验以及《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章程》,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为使《办法》内容更加完善,市名城办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和莞城、南城、万江、寮步、石龙、虎门等镇街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市名城办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同时,还根据地方立法的要求,对文本的内容、体例和结构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使用宗旨和管理主体

  1、《办法》规定了资金的使用宗旨将遵循“统筹安排、广泛募集、保护文化、传承历史、永续利用”。

  2、《办法》规定了镇街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资金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名城保护社会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关于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社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了四个方面:市、镇(街)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周边环境整治修缮,历史建筑的维修和再利用,古村落的保护项目,城市历史地段的保护和发展,以及城市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和发扬工程等;名城保护工作的专家聘请、课题研究、学习交流和公益宣传等;表彰和奖励在东莞市名城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其他名城保护活动。

  (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关于资金的来源:主要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2、《办法》规定了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同时,捐赠人有权向本专项资金管理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3、为了规范社会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还规定了专项资金使用的条件和申请程序等内容。

  4、为了加强公众对社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办法》规定了社会专项经费的申请及支出将在网上长期公布。

  (四)资金的监督

  为了规范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和十六条提出了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停止划拨资金,若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责任;规定了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规定》等四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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