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制定本办法是建设有东莞特色的文化之城的需要
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够反映东莞几种不同传统文化特点的具有代表性的街区,也体现了东莞厚重的历史文化积淀。切实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产,一方面是保持东莞传统历史文化传承、凝炼城市精神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更是保留和传承有鲜明特色的城市记忆和历史文化传统,建设有东莞特色的文化之城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本办法是为进一步强化东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政策法规保障的需要
东莞市是广东省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也保留了大量的历史遗存。东莞市近年来加强了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工作越来越深入。但是,东莞市一直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难以满足东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需要。由于文化遗存遭受破坏性影响的后果具有不可逆转性,往往无法用金钱就可弥补,准确处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对于保护东莞历史文化名城越来越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本办法可以在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方面,为进一步强化东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应有的制度保障。
(三)制定本办法是完善东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的需要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等修订或者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几经修订,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发布,亟需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制定东莞市地方性政策措施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新规定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填补东莞市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层面的空白,严格规范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可以与东莞市目前正在同步草拟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历史建筑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协调,逐步形成一个保护东莞历史文化名城的完善的政策措施体系。
二、制定的依据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5、《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此外,借鉴惠州、中山、常州等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为使《办法》内容更加完善,市名城办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和莞城、南城、万江、寮步、石龙、虎门等镇街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市名城办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同时,还根据地方立法的要求,对文本的内容、体例和结构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法律责任”、 “附则”五章,共29条。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东莞市行政辖区。
关于管理体制,本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其中第四条提出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办法分别对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发改、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职责。与此同时,为了完善东莞市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议事机构体系的建立,本办法明确了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增设具备历史文化保护职能的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审批等有关事项的论证等工作。
(二)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
《办法》第三章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从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内容着手,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对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分别规定了不同要求,以及规定了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在历史文化街区从事的行为。《办法》第十八条特别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进行整治更新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审批。
(三)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了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由城乡建设、文物、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对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也设定了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规定》等四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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