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我市建设文化名城的重要内容。为了推动我市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意见》和《东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市名城办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起草了《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如下: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东莞是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目前正在积极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此外我市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个、名村2个,省历史文化名1个镇、名村9个。目前,全市上下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显著提高并形成共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防范与制止,舆论监督逐渐加强,东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要看到,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我市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识差异较大;二是政府有限的财力与巨大的保护资金要求矛盾突出;三是保护工作的基础和制度不够完善,等等。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尽快制定地方性政策法规,为东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使东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有的放矢、有章可循。
目前,国家和地方都十分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建制工作。国务院于2008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在此之后,广州市、中山市、惠州市也分别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办法。我市名城、名镇、名村的立法工作相较周边其他城市已经相对滞后,同时完善名城、名镇、名村各项保护管理制度是成功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前提,因此,制定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将历史文化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固定下来,非常必要,也迫在眉睫。
二、《暂行规定》起草依据和过程
《暂行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省、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借鉴苏州、宁波、中山、惠州等城市相关经验,结合东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
为使《暂行规定》内容更加完善,市名城办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和莞城、南城、万江、寮步、石龙、虎门等镇街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市名城办会同市规划局、文广新局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同时,还根据地方立法的要求,对文本的内容、体例和结构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强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为保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我们在《暂行规定》中注重从源头抓起,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组织机构建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需要设立高层次专门议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审议、决策。为此,《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根据相关政策,在市城乡规划局研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之间的关系。二是明确了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暂行规定》规定,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类保护对象的不同特点编制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二)关于保护资金来源和保护范围方面
在保护资金方面,《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等的修缮予以补助。同时第八条还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利用。在保护范围方面,《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地段;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
(三)关于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关于保护规划,《暂行规定》明确了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同时规定了保护规划的内容,并提出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关于保护措施,《暂行规定》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和对象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保护。《暂行规定》规定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的活动,并提出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此外,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意见。
(四)关于法律责任
《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别设定了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引用该规定;对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也设定了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规定》等四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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