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制定本办法是保护东莞市历史建筑的需要
东莞市拥有5000多年历史,保存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涌现了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较高建筑艺术价值,反映东莞各历史时期的建筑时代特征,以及岭南传统和中西合璧的建造技术的历史建筑,如石龙镇中山路民国建筑群、莞城大兴路-大西路骑楼建筑以及散落在古村的宋代宗祠、明清民居建筑等。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这些历史建筑遭到了一定程度的自然和人为的损坏,保护利用工作十分艰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的意见》的要求,东莞市自2010年起开始了历史建筑的评定工作,并于2011年公布了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录(共187处,其中4处现已经转为不可移动文物)。籍东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契机,结合《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东莞市于2014年开始了第二批历史建筑的评定工作,目前第二批历史建筑认定(91处)已上报市政府颁布,计划近期开展挂牌工作。目前,我市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方面的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历史建筑保护的体制、机制需进一步理顺,历史建筑的保护涉及规划、国土、房管、文物、城管等多个部门,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等多个利益主体,内容庞杂,存在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不明、监督管理困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其体制、机制。为此,为了加强对东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急需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历史建筑提出保护要求和政策保障。同时,制定本办法可以在保护历史建筑方面,为进一步强化东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应有的政策法规保障,推进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
(二)制定本办法是完善东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的需要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等修订或者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几经修订,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发布,有必要制定东莞市地方性政策措施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对历史建筑的新规定落到实处。尽管我市已经公布了278处历史建筑,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和政策保障,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存在监督管理困难、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此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虽然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对有些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有些问题没有规定。为此,亟需结合东莞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制定本办法,填补东莞市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层面的空白,严格规范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加大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力度;同时可以与东莞市目前正在同步草拟的《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协调,逐步形成一个保护东莞历史文化名城的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因此,为使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管理,为历史建筑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有必要制定《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一)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年修正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此外,借鉴惠州、中山、常州等城市相关立法经验,结合东莞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起草过程
为使《办法》内容更加完善,市名城办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和莞城、南城、万江、寮步、石龙、虎门等镇街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市名城办逐一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同时,还根据地方立法的要求,对文本的内容、体例和结构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三、《办法》中主要问题的说明
《办法》分为“总则”、“历史建筑的认定”、“历史建筑的保护”、“法律责任”、 “附则”五章,共35条。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和资金保障
1.关于管理体制。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规划、房管、文物、建设、城管、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办法》确定了以下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了市、镇(街)人民政府的责任,规定其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保护责任。二是考虑到保护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中增加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职能,规划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评审的相关事项,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对规划、房管、文物主管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规定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资金保障。做好保护工作,必须要有必要的资金给予保障。《办法》对此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市、镇(街)人民政府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二是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工作。三是特别规定了市、镇(街)人民政府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
(二)关于历史建筑的认定
关于历史建筑的认定。一是不对历史建筑不作年限限制,规定了符合《办法》五种情形的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可认定为历史建筑。二是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局在征求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三是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局推荐历史建筑。四是《办法》对历史建筑的调整或者撤销程序也予以了规范,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分别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
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保护要求,规定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方案。
二是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的保护力度,《办法》规定了经批准的历史建筑由市和镇街规划管理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
三是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市城乡规划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镇(街)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置换、收购、给予补贴等方式予以保护。
四是对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建建筑的行为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五是规定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和装饰装修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行为予以规范。其修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应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六是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住房与建设厅及省文物局批准。同时要求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及时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四)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违法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的处罚。同时规定了违反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对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也设定了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规定》等四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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