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需要作出调整,为确保我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我市确有必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粤府〔2019〕11号),出台《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前,《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东府〔2019〕52号已经正式印发,主要内容如下:
《决定》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决定》的指导思想、文件依据等。第二部分是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具体内容,共五项:
第一项主要规定现行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项主要规定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第三项主要规定实施《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起草或组织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项主要规定实施《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第五项主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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