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12月11日,经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十五条,主要明确了有奖举报的适用范围、举报方式、奖励标准、举报和奖励相关流程、生态环境部门的义务和责任等相关内容,共有三大亮点:第一,大幅提高奖励金额。按照举报的不同环境违法行为及每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进行定额奖励,共分为2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七个档次;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一倍奖励,追加部分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比老办法,每宗举报最高奖励从8万元提升至25万元。第二,扩大举报范围。一方面取消了以往举报无牌无证企业不属于奖励范围的规定,被举报对象的范围从已领取工商执照的企业单位扩大到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另一方面调整了以往只针对违法排放工业废水的规定,将水、大气、危废方面的几类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步纳入有奖举报范围。第二,适当降低门槛。一方面取消以往实名举报的硬性规定,在举报的时候,举报人仅需要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作为唯一的联系方式,有效消除举报人一开始因实名举报而产生的顾虑;另一方面是在原来信件、来访的基础上,增加电子邮件作为举报的渠道,进一步方便举报人提交举报信及相关线索材料,降低举报成本。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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