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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8-11-27 06:56:56  来源: 市商务局贸易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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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发展,2018年5月7日,东莞市政府颁布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8〕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管理办法》,东莞市商务局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编制的背景及目的

  2012年12月底,市政府印发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2〕203号 ,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构建公开、公平、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办法》的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且该《办法》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规划、网点设置、准入备案、经营管理及部门职责分工等方面不够明确、清晰,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需求。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针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情况,先后出台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商流通函〔2016〕206号)、《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动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文件,提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规范回收利用秩序,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和回收模式创新,提升分拣加工技术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成为绿色环保产业的重要支柱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等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水平,我们在认真分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吸收了省内外先进城市有益经验,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修订重点

  《管理办法》针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需求,全面统筹规划,整体部署实施。其修订的主要侧重点体现在以下四大方面:

  (一)合理规划网点设置。为进一步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设置规划。

   (二)规范回收经营管理。《管理办法》对回收经营者准入备案、回收经营行为及回收物品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尤其强调回收站点的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同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及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鼓励创新回收模式和综合利用。为引导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走向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的发展道路,使可用废弃物得到充分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新增提出创新再生资源回收发展模式,推广“互联网+回收”的新模式、探索两网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探索逆向物流新方式、鼓励应用分拣加工新技术等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创新发展; 支持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发展,引入再生资源行业先进管理模式等。

  (四)强化部门联动监管职责。由于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办法》亦无细化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分工,部门间缺乏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针对该问题,我们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际,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尤其强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做到市、镇、社区(村组)三级协同监管,加大对回收站点的后续监管力度。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修订亮点

  对比2012年出台的《办法》,《管理办法》提出了一些突破性的管理措施:

  (一)明确回收站点设置场地及设置禁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住宅区、商业区、镇街内设工业园区要落实安排建设回收站点所需场地,尤其新建住宅区要预留建设社区回收点所需场地,结合生活垃圾收运设施一并规划,其他旧住宅区、商业区如无法提供场地,由所属辖区居委会(村委会)与业主委员会或商户协商,设立流动回收站点,由周边回收站派人定点定时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在城市道路、河流、居民楼、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等区域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设置的回收站点应逐步迁出。

  (二)统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出根据再生资源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制定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另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强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场地建设、设施配备等要符合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通报同级城乡规划、消防、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按职能查处。

  (三)加强对流动回收人员的管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服务管理机制,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吸纳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流动回收人员与有证回收站点实行双向选择)。

  (四)引导社会参与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六、七、八及九条,着力于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积攒交售再生资源;对低价值再生品种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创新回收模式,引导企业集约化发展;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带动作用,扶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的产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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