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莞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下同)。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于2009年及201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本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规范垃圾处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作用。主要成效如下:一是规范了收费行为,明确了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方式、减免范围;二是明确了收费管理形式、调定价的程序以及资金的管理方式;三是明确了镇街(园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四是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根据本办法,我市于2010年7月1日进行征收方式改革,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原来的“上门征收”方式改为“随水费”征收,其中居民用户按用水量计收,同时理顺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大大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为此,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管理办法》,并于2019年10月根据现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作相应的修订完善后印发实施。
对比原《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修订了生活垃圾的名词解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规定,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三条生活垃圾名词解释中“(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内容。并将第三条修订为“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二是修订有关职能部门名称及职责。根据本轮行政机构改革定编规定,对涉及部门的名称、职能进行了修改、调整,并增加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管职能。其中市市场监管局的职能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处。三是取消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审制度。根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中“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制度”有关规定,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八条有关申领收费证明的内容。四是修订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管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将原《管理办法》中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东莞市国库,市、镇两级财政应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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