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安全,市水务局对《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我市已于2019年6月24日印发《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东府〔2019〕51号),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
一、 背景
《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东府〔2014〕30号,下简称《供水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办法实施至今已满5年。
二、 制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门令第156号)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
三、 框架和内容概括
全文共56条,分7个篇章,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经营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该章明确了制订依据、适用范围、供用水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至第十六条)。该章明确了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该章明确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部门分工、水资源分配原则等。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该章明确结算水表安装原则,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要求,供水设施权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管线设施的禁止行为、消防设施的责任主体,消防用水使用原则等。
第五章 经营服务(第二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该章明确供水企业服务标准、计收水费原则,用户与供水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四条)。该章明确违反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罚则。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六条)。该章明确办法解释主体以及实施期限。
四、修订内容
(一)根据《东莞市机构改革方案》中部门名称的表述,对《供水管理办法》中相关部门名称进行调整。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点关于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删除原《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三)《供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对开工建设、验收等环节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1.明确供水工程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未取得上述许可证的项目,禁止开工建设。
2. 明确新(改)、扩建供水工程验收前需报送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3.新建供水管线竣工资料的电子资料需会交管线普查部门,纸质资料需会交东莞市城建档案馆备案。
(四)《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公共消火栓未经批准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五)《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已经规定“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当地供水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报装手续”,按照国务院、省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要求,删除原《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内容关于申请材料的具体规定。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已作了修改,删除了部分条款,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条款顺序改变,对原《供水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供水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点击查看政策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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