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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多个事项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9-09 11:55:4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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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9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决定年在市区建设第二批人行天桥等事项。

议题1:人行天桥


市区将再建12座人行天桥

    市区10座人行天桥建设项目已于2015年春节前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并赢得较多群众好评。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过街安全,完善城市慢行系统,会议决定在市区建设第二批人行天桥(其中,新建12座,完善1座),计划2015年下半年开展前期工作,2016年5月1日施工,2016年12月31日前完工。

    袁宝成指出,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对于不同地区的天桥,要有相同的质量标准,但可以有不同的美观要求,同时要加强天桥建成后的后续管理,确保人行天桥安全、整洁和实用。

    会议透露,新建人行天桥.东城街道6座、南城街道5座、万江街道1座;完善人行天桥.莞城街道1座。包括东城区6个,包括迎宾路师范附小分校人行天桥、莞樟路下三祀人行天桥、新源路东城体育公园人行天桥、旗峰路新世纪豪园人行天桥、莞龙路柏洲边公交站人行天桥、莞龙路鳌峙塘工业区人行天桥。

    南城区5个,包括宏图路跨环城路人行天桥、鸿福路家乐福人行天桥、鸿福路沃尔玛人行天桥、南城汽车站人行天桥、高盛科技园人行天桥。

    万江区1个,万江路义鸟商城人行天桥。

    莞城区完善已建天桥1个,东纵路沃尔玛人行天桥(假话将沃尔玛人行天桥为单边梯道完善为双梯道。)

    据悉,人行天桥建设主体按人行天桥所在路段谁管养、谁负责建设的原则,由人行天桥所在路段所属镇街负责建设与管养。项目设计要求人行天桥净高不小于5.5米,净跨度尽可能满足八车道道路的设计要求,桥面宽度按4米设计。

议题2:会展业


把东莞打造成“广东国际会议产业之都”  力争到2020年每年举办品牌展不少于20个


    为进一步加快东莞会展业发展,把东莞打造成“广东国际会议产业之都”,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每年举办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品牌专业展览会不少于20个,举办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专业展览会不少于30个,展出总面积超过200万平方米。每年举办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会议不少于2000个,其中具有国际或全国影响力的商务会议不少于20个,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商务会议不少于30个,参会总人数100万人以上。

    会议指出,会展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驱动的  “孵化器”也是城市经济竞争的“制高点”,既有利于推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又有利于推动服务业及其它产业加快发展。要推动东莞会展业深入融入珠三角国际会展经济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议题3:新能源车


使用新能源车可获补助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管理部门职责、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补助流程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补助1:补贴总额不超过车价70%

    对纳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的车辆,地方财政(含省、市财政)对车辆购置补助原则上按照与中央补助标准1:1的比例确定最高补助上限,中央加地方财政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的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价格)的7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价格的70%,按车辆价格70%扣除中央和省补助后计算市财政补助额。

    补助2:建充电设施 财政予以补贴

    除汽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外,对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于2015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充电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配套配电设施),在其稳定、有效运行达3个月后,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投资额及有关材料为依据,给予建设费用(不含土地费用)30%的市级补助,平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桩;对换电站、加氢站项目,根据省级补助标准,推广应用资金按1:1进行配套补助。

    补助3:租赁按每车每月1000元补助

    对面向私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非出租车),地方财政在推广应用期间按中央补助标准对租赁运营企业给予80%的购车补助,并对在2015年内开始生效的持续租赁行为,按每车每月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租金补助。

    补助范围:本辖区内购买汽车单位或个人

    推广应用资金补助对象为本市辖区内购买并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的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的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法人机构。推广应用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车辆运营维护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及充换电运营监控服务网络系统建设等费用。

    补助流程:用户按照扣除补助后价格购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用户直接向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本地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本市的,购置补助直接拨付给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在外地,购置补助拨付给由生产企业授权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相关车辆在本市完成登记注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地方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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