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确保我局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况,现就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程序,规范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坚持“谁起草、谁审查”原则。各科室(单位)牵头起草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名义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或报局行政负责人签批。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我局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我局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各科室(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做出规范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必要时,可以征求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
三、落实合法性审查前置把关工作。各科室(单位)应在相关政策措施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各科室(单位)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
请各科室(单位)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细则》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东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8月4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