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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惠民政策、措施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3-07 12:18:1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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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文件名称及发布时间

1

1.疫情期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2.延期缴费期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可正常享受与结算相关待遇。

《关于疫情期间社会医疗保险费延期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医保〔2020〕6号),2020.02.25

2

疫情期间,属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因密切接触需医学隔离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其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关于做好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说明》(东医保函〔2020〕4号),2020.01.22;《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医疗保障的补充通知》(东医保函〔2020〕6号),2020.01.26

3

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疑似、因密切接触需医学隔离的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全部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医保函〔2020〕9号),2020.02.04

4

疫情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参保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经诊治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医保函〔2020〕9号),2020.02.04

5

支持具备资质的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参保人通过线上就诊、直接医保结算、药品配送到户,方便参保患者、尤其是慢性病患者就医复诊,减少就医引起的交叉感染风险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试点开展互联网诊疗医保服务的通知》(东医保函〔2020〕7号),2020.02.26

6

1.要求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保经办事项要简化办、马上办、特事特办,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2.简化经办手续,优化经办服务流程,按照“非必须、不窗口”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工作环节,办理医保经办业务推广选择网上办理、电话咨询等“非接触式”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医保”作用,尽量避免参保人外出办理医保业务,减少现场办理次数,以避免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东医保函〔2020〕10号),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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