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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海事局关于启动政务中心(政务窗口)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通知 粤莞海函〔2020〕19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3-07 09:24:12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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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各海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广东海事局关于启动政务中心(政务窗口)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的通知》和《广东省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粤疾控2020年第27号)要求,自202023日起,东莞海事局启动政务中心(政务窗口)疫情防控应急响应,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防控宣传。

  区港航单位、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通过微信、微博、短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将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管控措施发送至到港的船舶及船员,叮嘱船上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船上岸,与代理、码头等工作人员接触时落实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二、建立疫情防控和报告制度。

  各船舶即日起通过微信小程序“海事之眼”中的“健康报送”功能报告船员健康信息。

  三、推行预约办理、不见面办理。

  (一)从23日起,我局原则上暂停辖区政务服务事项的现场审核、查验、技术评审的安排(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无特殊情况,相关航运单位和船员尽量不要到政务大厅办理业务和缴纳规费。提倡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https://csp.msa.gov.cn),“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海事之眼”,全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进行相关业务申办和缴费。

  (三)对已经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海事政务事项,原则上不办理人工受理。

  (四)实施预约服务,不能网上办理或存在紧迫情况需到现场办理的,请航运公司和船舶办事人员提前与政务中心(政务窗口)进行咨询预约(预约电话见附件),并先行通过QQ、微信等形式,进行办理材料预审(海事处政务窗口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自行决定)。

  四、政务大厅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一)办事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及配合完成有关信息登记,凭本人预约信息及身份证明进入政务大厅。

  (二)办理业务时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三)办事人员需提前做好充分准备,带齐相关资料,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减少来回跑次数和在大厅等待逗留时间。    

  (四)不能当场办结业务的,办理结果建议以邮寄方式(邮资到付)送达,已选择自取方式的可选择暂缓领取或者致电更改为邮寄领取(权属相关证书除外)。


  附件:东莞海事局政务窗口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事局

202024


东莞海事局政务窗口联系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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