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其医疗费用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医院先行垫付。待上级政策明晰后,再由财政按规定和医院进行结算。 (二)给予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市疾控中心和市属医疗机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其他人员所需经费由属地财政解决,据实列支,具体按如下标准执行: 1、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天300元标准发放补助。 (1)医疗机构: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需要隔离进行排查的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包括因从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学检测、转运、污染物处置等工作而与病人有直接接触或直接接触病人生物标本的医生、护士、医技、公卫、司机、护工等人员。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需要隔离进行排查的病例)或确诊病例的防疫工作者,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标本采集、病原学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2、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发放补助。 (1)对疫点进行终末消毒的工作人员。 (2)铁路、汽车客运站等站场,高速公路出口发热旅客隔离区监测工作人员。 具体发放时间由各部门、各镇街按照工作进展自行确定。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将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报送同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 (三)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街(园区)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经费,由镇街(园区)财政负担。若上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市财政按照上级补助规则与镇街(园区)财政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