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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3-11 11:18:4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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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办函〔202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目前仍在发展蔓延。为做好交通运输行业疫情防范和应对工作,交通运输部于202012115时启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II级应急响应,同时印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应急明电〔2020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海事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认识,精心部署,及时、有效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目前,正值春运高峰期和春节安全生产关键期。各单位要在所在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当地卫健部门采取相关防控措施,在严控疫情传播和蔓延的前提下,落实水运领域“交通不中断、客流不中断、货流不中断”的要求。

  二、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密切跟踪疫情发展变化,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洁环境卫生,加强工作场所的通风消毒。组织所属职工学习了解有关防护知识,重点做好一线执法人员疫情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体温检测等防护用品的配置和维护工作。如发现疫情相关症状,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就医确诊,确保一线执法人员身体健康。

  三、各单位要督促航运公司和到港船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辖区所属航运公司及其船舶、船员的宣传教育,通过转发文件、公司走访、现场巡查执法等方式将《紧急通知》的精神传达至有关单位、船舶和在船人员。特别要提醒告知拟驶往重点地区港口的船舶及其所属航运公司,充分根据疫情发展势态,有针对性地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和疫情报告制度,明确船上防控措施,提前做好在船人员自身防护的准备工作。

  四、各单位要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在现行春运期间值班值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依据疫情发展势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增强值班值守力量,明确疫情防控专项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及辖区船舶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物资船舶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或所辖区域内船舶一旦发现疫情,必须第一时间上报部海事局,杜绝缓报、瞒报和漏报。

  联系人:刘雷达、宁波,联系电话:010-6529258865292874。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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