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第71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2-12-01 19:44:35  来源: 东莞发布
【字体: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告

(第71号)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科学精准划定风险区。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在疫情传播风险不明确或存在广泛社区传播的情况下,可适度扩大高风险区划定范围。符合解封条件的要及时解封,封控管理要快封快解,应解尽解。

  二、精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科学、精准原则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得随意扩大密切接触者甄别范围,不以时空伴随作为判定密切接触者的标准。

  三、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密切接触者原则上落实集中隔离观察,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居家隔离。

  四、科学开展核酸检测。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五、加快疫苗接种。坚持疫苗接种“应接尽接”原则,特别是要加强老年人新冠疫苗接种。

  六、没有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各类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按照常态化防控措施管理。发生本土疫情的镇街(园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社会面管控措施。

  七、进一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群众要继续保持防范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主体责任、不遵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引发疫情传播的企业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第69号、第70号通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告为准,后续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要求动态调整。感谢广大市民群众对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