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2018年保障从即日起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一)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房屋修葺、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租赁补贴。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方式有:实物配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60元以下(含1760元);
3、家庭人均资产在105600元以下(含105600元);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注:唯一自有住房超过面积标准但属于危房、泥砖房的也可纳入调查范围);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640元以下(含2640元);
3、家庭人均资产在211200元以下(含211200元);
4、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符合以上条件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申请。(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且户籍不在本市的,若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520元以下(含3520元);
3、家庭人均资产在211200元以下(含211200元);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的认定: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三、登记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带齐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户籍所在镇(街)住建部门领取或在东莞建设网住房保障专栏中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住房保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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