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园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5〕19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灾伤亡人员的人身保障专项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以下简称“因灾”)受伤、死亡(失踪)的人员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因灾导致死亡(失踪)的本市常住人员,每个死亡(失踪)人员家属一次性给予抚慰金5万元。
2、因灾致残的本市户籍人员,以5万元为基数,按相应等级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详见附表)。
3、因灾受伤治疗的本市户籍人员产生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的,在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纯自费金额和违规降报金额后),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因灾“全倒户”和“重损户”的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一)救助对象: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给予一次性住房重建救助3万元。
2、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给予一次性住房修葺救助1万元。
三、生活困难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以及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救助标准:
1、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倒塌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2、因灾造成唯一居住房严重损坏的,属于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一至四级残疾人、孤寡老人的,按照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3、唯一居住房未受到严重损坏,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按现行低保标准给予每人一次性发放1个月的生活救助金。
四、资金分担
上述自然灾害救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五、资金核拨程序
每次发生自然灾害,受灾镇(街道、园区)必须及时查灾核灾并上报灾情和相关证明资料,市民政局核实受灾情况,并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标准迅速将市级负担的救助资金先行划拨到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再由财政分局连同本级负担资金一道,尽快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市民政局 杨红,联系电话:22832541
市财政局 陈柏威,联系电话:22831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