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政策类别 |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 | 政策文件全称 | 文号 |
| 1 | 用地、规划和建设政策 |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东府〔2016〕 79号 |
| 2 | 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 广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 粤民发〔2017〕44号 | |
| 3 |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 | |
| 4 | 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 广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 | 粤民发〔2017〕44号 | |
| 5 |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8〕3号 | |
| 6 |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机构免予环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8〕3号 | |
| 7 | 对符合消防、食品等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8〕3号 | |
| 8 | 税费优惠政策 | 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12〕73号 |
| 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意见的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 粤发改价格函〔2014〕3475号 | |||
| 9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10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 11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20号 | |
| 12 | 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7号 | |
| 13 | 医养结合政策 |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稳步推进养老机构采取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康复门诊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满足老年人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程序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东府办〔2017〕37号 |
| 14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病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 | |||
| 15 | 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失能,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60周岁以上,经定点护理院按本市护理院日常生活能力评定标准评定属于重度或中度失能的参保人,在定点护理院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支付。 在定点护理院以外的护理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 东府〔2018〕 120号 | |
| 16 | (1)符合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在我市医养结合试点工作期间,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均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不对定点数量、定点条件作出限制;(2)将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3)重度或中度失能的参保人在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定点护理院)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核付,减轻参保人个人负担。 | 《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 东社保〔2018〕59号 | |
| 17 | 运营资助政策 | 养老机构资助:(1)床位建设补贴:新建的新增床位是指房产及配套场所新建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而产生的新增床位;改扩建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扩大规模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而产生的新增床位。对因新建或改扩建而产生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总共补贴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属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2)运营补贴: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或在东莞领取养老金的非莞籍老年人,每月入住养老机构的天数不低于15天的(因住院中断的时间不计入入住机构时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3)等级评定补贴: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粤民发〔2016〕175号),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进行补贴。 |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东莞市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 东民〔2018〕193号 |
| 18 | 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各镇(街道)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或由村(社区)自主供给。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由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属于政府资助对象的老人,可申请以下资助标准的服务。(1)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2)经评估属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3)经评估属于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东府办〔2019〕12号 | |
| 19 | 培训补贴政策 | 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强与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合作,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方式共同承担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新型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8500元。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9)25号 |
| 20 | 鼓励支持各行各业劳动者(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不分户籍,考取相关资格证书等规定条件,可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人社规〔2019〕18号、粤人社规〔2019〕43号 | |
| 21 | 鼓励企业依托各类规范的网络培训平台开展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元。 | 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疫情防控期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 东人社发〔2020〕24号 | |
| 22 | 各园区、镇(街道)结合专业镇建设,组织开展特色项目和技能素质提升两类培训,给予培训实施单位培训补贴(含养老服务培训项目)。 | 《东莞市“一镇一品”产业人才培训实施方案》 | 东府办〔2019〕32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