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备注:如需进一步咨询或需了解政策,可咨询樟木头人社和医保分局业务股,联系电话:0769-8712398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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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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