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告〔2025〕100620B042(1-22)号
当事人东莞樟木头宏叶手袋制品厂等22户企业(具体名单见樟木头市场监管分局公告栏或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网站查询),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东莞樟木头宏叶手袋制品厂等22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2户).docx
附件:2. 2025年樟木头镇连续两年未年报吊销企业名单(22户).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