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告〔2024〕100625B043(1-19)号
当事人东莞市聚之粮品粮食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当事人东莞市聚之粮品粮食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上述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9户).docx
2024年附件二樟木头镇因地址无法联系被列异超两年吊销企业名单(19户).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