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4年第20号),涉及我镇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樟木头周旭菜档销售的黄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樟木头周旭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4年1月11日)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DBJ24441900596132354),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东莞市樟木头周旭菜档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改正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伍角整(¥12.5);
三、对当事人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三)原因排查情况:该店在收到不合格黄豆芽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查找原因并排查整改,当事人认为不合格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是上游生产环节引起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樟木头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