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取湖北十堰“6.13”重大天然气爆炸事故的教训,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按照规定专项执法计划安排,对我镇辖区内的工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全方面检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不发生。
2021年10月2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我分局前往东莞市富立安电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文杰陪同检查,通过仔细排查天然气管道,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天然气熔炉操作部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现场核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通过后期深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以上违法行为,考虑企业整改比较及时,我分局决定对东莞市富立安电机有限公司处30000元罚款。
申请人不服被我分局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1〕执法-47号)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东莞市政府依法受理,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图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天然气熔炉操作部分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裝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做出了维持我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樟)应急罚〔2021〕 执法-47号)的决定。
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樟木头镇第一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案,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让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更好地去解决问题。
下来,樟木头镇将大力开展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风险辨识能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面排查、科学排序、有效排解,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樟木头镇应急管理分局
2022年3月1日